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校舍場所申請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訂定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7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04月2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08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3月06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
(二)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二、目的
使學校與社區結合,加強推展社會教育。
三、提供使用原則
(一)符合原場地、設備之用途。
(二)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屬於合法之文康、教育活動。
2.機關、團體之慶典或符合政令宣導之集會(訓)活動。
3.各種合法之考試測驗考場。
4.合法廠商之圖書、文具等。
以上,均須事先與校方聯繫,並取得校方同意。
四、申請手續
使用單位應於二週前備函並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一 DOC PDF),經本校同意後,於一週前派員至總務處繳納相關之全部費用。場所及設備使用完畢經本校有關單位及總務處點收無誤後,保證金無息退還,但未依期限繳交者,取消其使用申請。
五、提供使用場所及收費標準
(一) 收費標準依「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校舍場所申請使用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PDF) 收取場地使用費、冷氣空調費、單槍投影機租借費用及保證金。
(二) 公家機構、教育單位及社福公益團體舉辦活動時,得以正式公文行文本校。若有特殊情況,場地收費標準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三) 各機關與本校合(協)辦之活動,場地收費標準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四) 各機關擬與本校進行長期租借,場地收費標準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五) 本校師生申請場地依「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校舍場所申請使用收費標準」辦理,惟場地費以三折收取;保證金依場地費原價之五折收取,冷氣空調及單槍投影機費用得以兩小時為借用計算單位。
六、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校園安全與安寧,校內一律嚴禁燃放鞭炮及煙火。
(二)為保持行政中立,本校不租借給政黨做任何宣傳活動。
(三)使用本校場所時,對場所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等事宜,應自行周密計畫及維護,並指派專員負責管理,若發生意外事故時,由使用單位負全部責任。
(四)校園內、校區外牆及大門等建築物未經本校行政單位同意,一律不得張貼及懸掛任何宣傳性物品。
(五)儀容服裝不整,如打赤膊、穿著拖鞋等,禁止進入校園,以維護校園觀瞻。
(六)租用室內場所時,其參加人數不得超過現有座次,且不得隨意增加座位。
(七)使用單位人員未經本校同意,不得進入非借用地區。
(八)使用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於當日負責清理場所、將本校陳設恢復原狀,再會同本校有關單位及總務處檢查。
(九)所有場所均不得做作為婚喪喜慶宴會及宗教活動之用。
(十)申請使用之後,如遇本校臨時奉上級交辦活動,或因急迫性校務需要使用場地時,本校有權取消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十一)使用本校各活動場地,需另行佈置或配接電源時,應自備發電機並應事先徵求本校同意,會同本校總務處辦理。
七、罰則
(一)使用單位如有損毀本校建築設施、或遺失本校財物時,應予以修復或按時價賠償,並於活動結束後三日(含)內完成。如有拖延,本校得動用保證金處理或賠償;如保證金尚不足賠償時,使用單位應補繳差額,不得異議。
(二)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立即停止繼續提供使用,已繳納之費用(含保證金)概不退還,不得異議。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3.有不利社會秩序者。
4.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逕行轉讓者。
八、使用本校場地設施設備等所收取之費用,由本校按規定繳入校務基金,依實際需要作為管理、場地維護、設施檢修、水電、清潔、人員加班及其他等相關支用。
九、未列於收費標準內之場地設施設備使用應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