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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教育部法令規章 / 各項函文、函釋 / 兼行政教師請延長病假,以休假折抵,可視同病假,以代課處理

兼行政教師請延長病假,以休假折抵,可視同病假,以代課處理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年1月4日八九教中(人)字第八九五七八一七一號書函

主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申請延長病假前以休假折抵病假期間為使患重病之教師得以安心養病,期能早日康復銷假上班,該期間可視同「病假」,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點費,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八九)人(二)字第0八九一六0六四五號書函副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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