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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其它 / 財團法人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

一、沿革

本基金會成立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最初基金二百萬元,係由家長會、校友會、員生社、林月鳳老師、張義盈老師及黃清雄先生等共同捐助成立,基金會成立後經董事努力募款及捐助,目前已有基金定存590萬元,歷年來以基金孳息或捐款獎助表現績優、清寒及發生急難事故之學生,已達數百人次,並協助學校舉辦各項藝文活動,如美術展覽、師生作品展等,每年亦辦理參加升學考試考生之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基金功能。

 

二、董事會組織

1.第一屆董事會

董事長:謝陸和

常務董事:唐明光、葉財益、黃德泉、范弘毅

董事:廖仁添、黃炅郎、廖英利、彭金龍、吳春雄、黃金妹、李政豐、陳忠本、張玉春、黃清雄

執行祕書:張義盈

幹事:吳榴美

2.第二屆董事會

董事長:謝陸和

常務董事:王正雄、葉財益、黃德泉、張義盈

董事:劉政鴻、吳家良、廖仁添、黃炅郎、廖英利、王銘文、詹德昌、彭金龍、吳春雄、古文雄、黃榮勳、陳忠本、張玉春、黃清雄

執行祕書:張義盈

幹事:吳榴美

3.第三屆董事會

董事長:黃德泉

謝陸和、黃德泉、劉政鴻、葉財益、廖仁添、王銘國、黃炅郎、吳家良、葉秋芳、李玉珍、王正雄、古文雄、彭金龍、張義盈、吳春雄、黃榮勳、陳忠本、張玉春、黃清雄

執行祕書:張義盈

幹事:傅碧華

4.

文教基金會第四屆董事名冊
職稱姓名職稱姓名
董事長黃德泉董事王正雄
董事謝陸和董事古文雄
董事劉政鴻董事彭金龍
董事葉財益董事張義盈
董事廖啟翔董事吳春雄
董事王銘國董事黃榮勳
董事黃炅郎董事陳忠本
董事吳家良董事張玉春
董事葉秋芳董事黃清雄
董事游李玉珍  

5.

文教基金會第五屆董事名冊
職稱姓名職稱姓名
董事長王銘國董事游國書
董事謝陸和董事葉泗濱
董事廖啟翔董事鄭鴻忠
董事郭維文董事范瓊盛
董事王正雄董事葉倍境
董事葉秋芳董事林坤山
董事陳忠本董事顏金城
董事古文雄董事林慶旺
董事張義盈董事黃德泉
董事黃炅郎  

6.

文教基金會第六屆董事名冊
職稱姓名職稱姓名
董事長童政宏董事張義盈
常務董事謝陸和董事黃炅郎
常務董事王正雄董事游國書
常務董事郭維文董事葉泗濱
常務董事陳保成董事鄭鴻忠
董事黃德泉董事林坤山
董事王銘國董事顏金城
董事葉秋芳董事林慶旺
董事陳忠本董事葉明相
董事古文雄  

7.

文教基金會第七屆董事名冊
職稱姓名職稱姓名
董事長何川澤董事古文雄
董事謝陸和董事陳保成
董事黃德泉董事黃炅郎
董事王銘國董事游國書
董事童政宏董事葉泗濱
董事郭維斌董事林坤山
董事張義盈董事葉明相
董事王正雄董事張文祥
董事葉秋芳董事鍾興財
董事陳忠本董事鄭穆誠
  董事梁祺忠

 

三、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協助國立竹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獎勵教師研究進修,改善環境及發展校務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九十八號(國立竹南高級中學)。

     

 第二章  基  金

第 四 條 本會基金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以本會名義存入金融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基金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熱心教育人士捐助及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公益金撥付。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贈。

 

  第三章  組  織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九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並由常務董事中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乙次,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會議由校長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送達各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 條 獨捐五萬元以上者聘請為本會顧問,名額不受限制。

第十一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運用。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十二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設執行祕書、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處理。執行祕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本校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四章 獎助金之發給

第十四條 本校在校學生暨教職員工具備左列資格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發給獎助金:

    一、清寒學生助學金

              家境清寒,經查證屬實,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德育成績在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之處分者。

          二、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

              升學表現優異者,或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德育成績在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之處分者。

          三、藝能成績優良獎金

              藝能類科有優異表現,德育成績在乙等以上,未受記過之處分者。

          四、急難濟助金

              學生家庭或個人發生事故、意外災難,而需濟助者。 

          五、教職員工獎勵金

              教職員工在文教方面表現傑出,有具體事實經董事會議審核通過者。

第十五條 名額及金額

          一、頒獎名額及金額得視幣值變動及基金利息多寡而由董事會議調整。

          二、審核時須考慮文理組之比例分配,及家庭之特殊情況者。

          三、急難濟助金名額及金額視實際狀況發給,並於事故發生後三週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之。

第十六條 一、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逕向本會申請,申請書向省立竹南高中學務處索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第十八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九條 本會得視基金及孳息金額就事業目的逐項推展。

第二十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

第廿一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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