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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竹南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99.06.06修訂
99.06.22擴大行政會議初審通過
 99.07.03校務會議通過
100.02.11校務會議通過
103.08.27行政會議審查通過
103.08.29校務會議通過
105.01.21校務會議通過

108.06.28校務會議通過
110.07.02校務會議通過

壹、總則

一、依據:

    教育部1086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二、本校為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務,包含學分抵免、成績處理或複查等,特設立「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工作小組」,小組成員為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試務組長、生輔組長、訓育組長、各學科召集人及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其中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三、本校學生之成績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四、成績評量分為學業及德行二項。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以一百分為滿分;  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貳、學業成績之評量

一、學業成績包含必修類別(綜合活動、語文領域、數學、社會領域、自然領域、藝術領域、生活領域、健康與體育、全民國防教育)以及選修類別(語文類、數學類、社會學科類、自然科學類、第二外國語文類、藝術與人文類、生活科技資訊類、健康與休閒類、全民國防教育類、生命教育類、生涯規劃類、其他類)。

二、成績評量以學期為單位,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三、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其方法由各科教學研究會討論後另訂。

四、評量分為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其方式、次數計分標準等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五、ㄧ般學科成績之評量:

(ㄧ)各科之教學評量依部頒『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

(二)成績評量之方式,分為二種:

  1.日常評量。

  2.定期評量。

()日常評量,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1.口頭問答。

  2.演習練習。

  3.實驗、實習。

  4.閱讀報告。

  5.作文。

  6.隨堂測驗。

  7.調查採集等報告。

  8.工作報告。

  9.學習態度、學習精神。

 10.其他。

()定期評量,得依各科每週教學時()數之多寡,每學期舉行二至三次。

()每一科目之日常評量、定期評量二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以在同一學期內之各次日常評量及定期考試平均之。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其所佔成績比率,每一科目依定期考次數不同計算比率如下:

日常評量

第一次期中考

第二次期中考

期末考

適用對象

40

20

20

20

3次定期考

40

30

30

2次定期考

40

60

1次定期考或其他多元評量方式

      

六、藝能學科、國防及跨班選修成績之評量:

(一)定期評量12次。

(二)日常評量及成績計算方式同一般學科,學期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或依學科之特殊需求外,其所佔成績比率,日常評量佔百分之七十,定期考試占百分之三十。依課程標準或特殊需求需另訂成績比率者,請於每學期初各科科教學研究會結束後一週內,彙整成績比率擲回註冊組。

七、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學生定期考試成績不及格科目,同年級科任教師得統一安排補救教學評量。評量及格成績以前述標準計。

九、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分數,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之基準者,准予補考乙次。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其學期學業成績以補考成績或該科目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年成績重修後,如成績及格,原不及格學期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並授予學分;如成績不及格,原不及格學期之成績與重修後成績,擇優登錄。

十一.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請假事由須通過審核,方准予由任課教師以多元方式評量之。評量所得分數若於成績登錄期間取得,請任課教師自行登錄;若逾成績登錄期間取得,由試務組補登錄。
因代表學校參與全國級競賽(以證書所蓋關防為主)致無法準備定期評量者,以專案方式處理,但該專案須經行政會議審核通過。
無故缺考者,該次定期評量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所修習之總學分數除之。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仍應以該實得分數登錄。

十四、已修習之科目及學分,依以下原則抵免:

(一)科目抵免原則:

    1.應以學校備查課程計畫開設之科目及學分數為限。

    2.科目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3.名稱不同,但性質相近之科目,抵免與否由工作小組會議或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認定之。

(二)抵免學分及成績採計方式:

    1.原修習科目之學分大於或等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以本校課程計畫科目學分數及原修習科目之成績登錄之。

    2.原修習科目之學分小於本校課程計畫科目之學分數者,應補修不足學分數,其抵免成績依其原修習科目成績與補修成績之學分數加權平均計算。

()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決議之。


參、德行評量

一、德行評量係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類別如下:

()獎勵: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4.其他獎勵:

1)公開表揚

2)獎品或獎金

3)獎狀

4)獎章

(二)懲處:

1.警告

2.小過

3.大過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校之「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銷過實施要點」辦理。

三、德行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依出缺席考查結果評量:

1.全學期不曠課、不缺席者記小功乙次。

2.無故曠課未完成請假手續者依曠課登錄。

3.升、降旗無故缺席者每2次記警告乙次,集會無故不參加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4.病假須繳交家長或適當之證明,如連續二天以上時,須持有校醫或醫師證明且經查證屬實者,如未繳證明文件以事假登錄。

5.每學期曠課達42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與相關程序實施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依獎懲互抵結果評量:

1.嘉獎乙次抵警告乙次。

2.嘉獎三次抵小過乙次。

3.小功乙次抵小過乙次。

4.小功三次抵大過乙次。

5.大功乙次抵大過乙次。

餘依此類推。

()依日常表現(含公眾服務)考查:由任課及有關教師等參酌日常表現提供導師綜整參考。

()社團活動考查:依社員出席勤惰及日常活動表現,由指導教師初評後送學務處複檢,並提供導師參考。

()全民國防教育生活評量:由該班輔導教官,依據平日生活輔導及服裝儀容等核定,並提供導師參考。

四、本校就前二項評量內容訂定下列考查或實施要點(含標準、表冊),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生活規範實施要點。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暨實施細則。

()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其他考查事項。

學生之獎懲、出缺席等各項考查結果、應適時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記錄於相關表冊內,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有異常者,應由有關單位(人員)加強輔導。

五、重()修學生及延修生德行成績之考查,另於重()修及延修實施要點中訂定。

六、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參項第一至四款內容,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紀錄,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之依據。

七、學期德行評量之結果於學期結束時,由導師綜合評定並將成績送回學生事務處彙整。

肆、成績結果之處理

一、學生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酌予減修學分,其減修數由學生申請,學校核定。

二、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除特殊原因經核准者外,以隨班再次選讀為原則。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學生符合下列畢業標準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四、未符合畢業標準者之處理方式:

    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發給修業證明書。

五、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成績考查有疑義時,得向學校提出申請複查。

六、學期結束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包括各項成績外,並記載學生獎懲、出缺席記錄。

伍、附則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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