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南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計畫
91年10月3日
一、 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部授教中(二)字第○九一○五一七二○○號令
二、 目的:提昇本校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
三、 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四、 辦理方式:
(一) 每學年分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及暑期等四次,分別辦理課業輔導。
(二) 每次均應事先公告實施內容,並轉知校內相關人員暨通知學生家長,並附回函,由學生自由參加,教務處依據回函編班上課。
(三) 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內容,以各年級類科學生平時所習有關課程為限,同時適度安排藝文活動科目。
(四) 學期中舉辦課業輔導,應安排在每天正式課程之後,且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五時三十分。
(五) 寒假不得多於四十節,暑假不得多於一二0節,開設科目、節數、年級等由教務會議討論決定。
(六) 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得超過四十五人,原班上課為原則。
(七) 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應置導師一人,以加強生活輔導,導師由學務處薦請校長聘兼。
(八) 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另收教材或講義費,且不應提前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
(九) 舉辦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本校校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五、 收費及用途:
(一) 收費應依據臺灣省高級中學各項輔導費徵收標準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二) 家境清寒學生,經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得予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 辦理課業輔導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原則;餘額得作為教學活動業務、材料所需經費、學生獎勵、行政管理及加班費等支出,惟不得超過總額百分之二十。如有剩餘應發還給學生。
(四) 鐘點費、行政業務費支用項目及標準,由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實施,變更亦同。
(五) 課業輔導費,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不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六、 附則:
(一) 本實施計畫經91/10/3臨時教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92/1/16)討論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