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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校內考試 / 教師監考須知 (99年)

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教師監考須知

 

一、監考教師應於考試前十分鐘至試務中心領取試卷。因故未能到校監考之教師,需自行商請其他教師代理,並事先通知教務處試務組。

二、監考時請嚴格執行學生考試規則。

三、監考教師應隨時注意考生使用之桌面及文具上是否有不當文字。

四、發卷前請考生先將非應試用品(包括書包、課本、筆記、鉛筆盒、眼鏡盒、未穿著之外套、飲料等考試非相關物品)以及電子產品或電子通訊器材(包括傳呼器、MP3、MP4、電子辭典、行動電話[請關機並取出電池]等多媒體器材)放置於教室前後方地板或走廊內側,均需放置整齊。並請考生依規定座位就坐,等候分發試卷;不遵守者以違反考試規則處理。

五、試題除印刷不清外,監考教師概不說明或解答;試題內容若有疑義,由試場巡場人員或命題教師說明或解答。

六、考卷發下後即請監考教師以座位表核對學生證件、座號及姓名,同時確認學生桌面及座位附近地板是否清空,並注意有無調換位置情事。

七、考試時請清查出席學生人數及缺考學生座號姓名,並登記於試場記錄表內

八、考生遲到超過十五分鐘者,一律不准其入場考試;測驗時間未滿該科考試時間二分之一,考生不得繳卷離場

九、監考期間切勿批改作業、考卷或閱讀報章雜誌,請確實監督並適時全場走動、來回巡視,以杜絕考生舞弊或違規情形發生。

十、若有考生舞弊或違反考試規則之情形,監考教師得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理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違反情節重大者(如代考、夾帶、傳遞等)應即沒收試題卷、答案卡/卷及有關證據。

十一、監考教師得要求考生充分配合,若處理過程衍生爭議,則考試照常進行,但須於試場記錄表明確記載「人、事、時、地、物」,連同試卷交試務中心,續由試務組依相關程序處理。

十二、未繳卷之考生,不得藉故離開試場。如因病不能支持者,請與考場巡場人員聯絡,由考場巡場人員派員送保健室作適當處置。

十三、答案卷及電腦閱卷答案卡收齊整理後,請清點張數是否與應考人數相符並在答案卷、答案卡背面註記班別、科目、張數及缺考同學座號,連同剩餘試卷,擲交試務中心。

十四、本須知經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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