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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教育部  令修正

民國93年06月10日公發布  台參字第09300075602A號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一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

二、行政組織。

三、課程教學。

四、學生事務及輔導。

五、區域合作。

六、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教育實驗事項。

第 三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前應提出教育實驗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教育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動機。

前項第五款區域合作指學生單程通車四十五分鐘之區域內,二所以上學校自願參與,並依教育部規定之區域合作課程及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辦理之教育實驗。

四、對象。

五、期間。

六、地點。

七、方法。

八、範圍。

九、步驟。

十、經費需求。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十三、中止實驗後之處理。

第 四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集學校,由其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實驗計畫及合作契約書。但區域合作學校隸屬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時,各校應事先徵得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

第 五 條 高級中等學校於辦理教育實驗,其實驗對象為學生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徵得實驗對象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同意或明載於招生簡章中。

二、實驗對象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請中止實驗時,應予以同意。但學校經考量整體實驗效益,於個別中止確有困難者,得另予妥善處理。

三、實驗對象違反實驗規範或不符合實驗所需者,得由辦理學校中止其參與實驗之資格。

四、實驗對象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了解實驗結果,應予告知。

五、確保實驗對象有關資料之保密,並應避免妨害實驗對象之身心健康。

第 六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聘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師 (會)代表、家長 (會) 代表及熱心教育人士組成,主席由委員互推之,負責教育實驗計畫之審議事宜。

第 七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之評鑑方式如下:

  由辦理學校定期進行自我評鑑。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輔導。

第 八 條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應由實驗學校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期末實驗報告,實驗報告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辦理區域合作教育實驗之學校由召集學校提報。

第 九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得酌予經費補助。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第 十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辦理之教育實驗,認為有違反實驗計畫或影響實驗對象之權益時,經評鑑小組評鑑後,應對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輔導。

  糾正。

  限期改善。

  停辦實驗。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前項各款之一,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評鑑小組審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設區域規劃委員會,委員會下得指定教師兼辦區域合作工作;參與區域合作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實驗研究工作,學校得依規定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減少授課時數。

辦理區域合作學校得安排教師至合作學校授課,其授課時數得併入基本授課時數計算,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酌予放寬兼代課時數,每週至多以九小時為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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