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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教育部法令規章 / 鐘點費 /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導師費及鐘點費規定

專任教師代理導師導師費及鐘點費規定

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89教中(人)字第89562289號書函

2.教育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89)人(3)字第89087811號書函

主旨:關於導師請假,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代理導師鐘點費如何發給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89)年七月十二日八十九局給字第018245號函辦理。

(二)本部本(89)年七月三日台(89)人(3)字第89060520號書函諒達。按本部七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台(78)人字第28672號函釋:查台北巿政府教育局及台灣省政府教育廳規定,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折扣發給。有關公立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同意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一星期四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鐘點不及一小時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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