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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教育部法令規章 / 鐘點費 / 輔導費不調鐘點費550為高限

教育部   函 90年9月6日  台(九0)教中(二)字第九0五一四二六九號

主旨: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收費標準調整案,因適逢經濟不景氣,不宜調高,請各校衡酌實際情形,調整行政費比率,以為因應,請查照。

說明:本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年一月五日教中(二)字第九0五00一八一號函知各校『...台灣省高級中學課業輔導鐘點費自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調整為五五0元整..』。為因應本案課業輔導收費標準不予調整,請各校視實際情形調整行政費比率,並優先支給鐘點費,如不敷支用,視經費情況調整鐘點費標準(鐘點費五五0元係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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