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人事服務 / 結婚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婚假

1、婚假十四日。

2、結婚前三日可提出申請。

3、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1檢附結婚請柬正本或戶籍遷入之戶籍謄本或結婚證書影本。

結婚補助

1、應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2、補助二個月薪俸額(本俸)。

1檢附結婚證書一份及戶口名簿影本。

2、夫妻二人均可申請,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參加健保

1、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1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