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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服務 / 生育

本人或配偶懷孕及生產時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產前假

1、懷孕者給產前假八日,並應於分娩前請畢。

2、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應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孕婦手冊之封面影本,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流產假

1、懷孕五個月以上者,四十二日。

2、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二十一日。

3、懷孕未滿三個月者,十四日。

4、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明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陪產假

1、配偶生產或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三日。

2、應於分娩(或流產)日前後三天請畢,例假日順延之,並得分次申請, 每次至少半日。

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明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娩假

娩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

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明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參加健保

1、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1、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

住院慰問金

1、參加台灣省教會會員互助會者,因病住院治療時,每天由該會發給住院慰問金
三00元,但一年內住院慰問金總計
九000元為限。

2、應自住院起三個月內申請。

1、住院慰問金申請書一份(須註明住出院日期)。

2、檢附住院診斷書正本一份。

3、本校准病假假單影本一份(由人事室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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