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配偶懷孕及生產時
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注意事項 |
產前假 | 1、懷孕者給產前假八日,並應於分娩前請畢。 2、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 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應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孕婦手冊之封面影本,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
流產假 | 1、懷孕五個月以上者,四十二日。 2、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二十一日。 3、懷孕未滿三個月者,十四日。 4、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明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
陪產假 | 1、配偶生產或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三日。 2、應於分娩(或流產)日前後三天請畢,例假日順延之,並得分次申請, 每次至少半日。 | 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明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娩假 | 娩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 | 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明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參加健保 | 1、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 1、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 |
住院慰問金 | 1、參加台灣省教會會員互助會者,因病住院治療時,每天由該會發給住院慰問金 2、應自住院起三個月內申請。 | 1、住院慰問金申請書一份(須註明住出院日期)。 2、檢附住院診斷書正本一份。 3、本校准病假假單影本一份(由人事室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