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南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規則
壹、考試規則(適用所有考試)
一、各項考試時間以鐘聲或鈴聲為準。
二、學生需按時參加考試,並依公佈之教室與座號進入指定位置應考,不得私自越位或調換位置。
三、考生遲到超過十五分鐘者,一律不得入場考試;測驗時間未滿該科考試時間二分之一不得繳卷離場。
四、每節考試前應將非應試用品(包括書包、課本、筆記、鉛筆盒、眼鏡盒、未穿著之外套、飲料等考試非
相關物品)以及電子產品或電子通訊器材(包括傳呼器、MP3、MP4、電子辭典、行動電話[請關機並取出
電池]等多媒體器材)放置於教室前後方地板或走廊內側,均需放置整齊。除考試所需文具,如鋼筆、原
子筆、圓規、尺、鉛筆、橡皮擦、修正液等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帶進試場。
五、每節考試前應將桌面收拾乾淨,座位四周不得有任何紙片或其他物品。桌面除應試文具、試題、答案
卡/卷之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六、請將桌子反轉抽屜面朝講台,以利監考。
七、考試期間不得飲食、喝水、嚼食口香糖等。
八、考試期間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行為。
九、考試開始後,不得向其他同學借用文具;如要借用,需徵得監考教師同意。
貳、定期考部分
十、考生接到定期考試卷後,應先於試題及答案卡、卷上填寫或劃記科目代號、班別、座號、姓名;未
依規定填寫、劃記者,扣該科當次考試成績三分。並不得拆散或破損答案卡、卷。
十一、定期考試期間,除重病或遇重大事故外,不得藉故請假。重病需檢具公私立醫院證明,喪假由家長
提出申請。
十二、定期考試期間,考生均應穿著學校規定繡有學號之校服,並攜帶學生證、身份證及健保卡等具相片
之證件(上述三者以外之證件不予認定)以備查驗,定期考未著制服與未帶證件者將予以「警告乙次」。
十三、考試期間請假限「三日內」向學務處辦妥相關手續,並會教務處,經核准登記後始准予補考;其缺
考科目由任課教師決定予以補考或調整成績計算方式處理。
十四、未完成請假,擅自缺考之學生,以曠課登記缺考之時數,其缺考科目並以「零分」登記。
十五、段考期間有舞弊或違反規則者,考生應充分配合監考教師之處置,否則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並依
本校學生獎懲實施細則處分。
叁、補考部分
十六、考生接到補考試卷後,應先於試題卷上填寫班別、座號、姓名;未依規定填寫者,該科當次考試成
績零分。並不得拆散或破損答案卷。
十七、補考時,考生均應穿著學校規定繡有學號之校服,並攜帶學生證、身份證及健保卡等具相片之證件(上
述三者以外之證件不予認定)以備查驗。補考未著制服與未帶證件者「不予進考場應試」。
十八、請於規定時間補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事前或事後補考。
十九、考試時必須遵守考試規則,補考期間有舞弊、違反相關規定或攜出題目及答案卷者,該科以「零
分」計算,並簽送學務處議處。
肆、違規情形與處理
項次 | 違規情形 | 違規處理 |
1 | 考試時未帶證件 | 定期考:警告1次 補考:不准應試 |
2 | 考試時未穿著制服 | 定期考:警告1次 補考:不准應試 |
3 | 考試時未經許可攜帶電子通訊、記憶及計算功能器材 | 小過1次 |
4 | 考試時左顧右盼 | 小過1次 |
5 | 不守考場秩序 | 小過1次 |
6 | 不服從監考老師糾正態度傲慢 | 小過2次 |
7 | 考試時企圖作弊 | 小過2次 |
8 | 考試作弊 | 大過1次 |
9 | 代(替)考者 (主從都記) | 大過2次 |
以上規則經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