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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認證規定 / 三、教學輔導教師研習與認證

三、 教學輔導教師研習與認證

教師取得「評鑑人員進階證書」後,表示教師具備評鑑人員的進階知能,且有中等程度的實際評鑑經驗。並且學校至少累積了二年的教學專業發展評鑑辦理經驗,學校或參與教師可能想要有不同的實施方式和系統性專業成長計畫。學校應由取得「評鑑人員進階證書」的教師中,依據任教領域/學年/學段,遴選人格特質和能力適合的教師,參加「教學輔導教師」的研習活動,培育課程教學、班級經營、專業學習社群的領導教師,協助學校和教師達成專業發展目標。

學校評鑑推動小組推薦合適人選,各校推薦比率由教育部規定之,被推薦教師至少須具有實際教學年資至少5年以上及評鑑人員進階證書之資格,推薦人選經教評會(或課發會)初審通過,及縣市推動委員會複審(高中職由中部辦公室辦理複審)通過後,由縣市政府(或中部辦公室)將推薦表轉送區域中心,由區域中心安排參與之梯次、時間及課程。

「教學輔導教師研習」課程,共計742小時,全程參與研習結束後,可於二年內,在區域中心公布之認證期程內,依規定至區域中心參與進修活動,並檢附相關評鑑認證資料至區域中心進行認證事宜,認證內容由區域中心另行公布;通過認證之教師,由區域中心公佈名單,並行文至縣市政府、中部辦公室,再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中部辦公室核發「教學輔導教師證書」,證書的有效期限是10年;證書期滿需進行換證。

教師經推薦程序審查通過後,由縣市/中部辦公室轉送之彙整推薦名單函送區域中心,並副知輔導網絡提列為核定名單,若學校欲移除核定名單內之員額,需敘明理由並循原推薦程序審議同意,正式函請縣市/中部辦公室推動委員會同意後,由縣市/中部辦公室函知所屬區域人才培育中心及副知輔導網絡移出該員額。

    教師參加「教學輔導教師研習」,取得證書其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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