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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認證規定 / 四、補課原則

四、   補課原則

1.    學員未能完整出席研習課程,於其他場次補課時,需補足所缺類別課程之完整時間,不能僅補其請假之時數。

2.    教師所參加之研習,如有課程變更之情況時(例如:初階研習課程自99年起變更為線上課程及實體課程),原參加之舊制未完成之研習時數,應對照新制之課程時數,並補足該科目完整時數。

3.    若未能於服務單位之縣市教育局(處)、中部辦公室所辦理之「初階實體研習」,可報名參加鄰近縣市辦理之「初階實體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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