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子 | 與給數額 | 區 分 | 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
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 立 | 13,600 | |
私 立 | 35,8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後二年、 | 公 立 | 10,000 | |
私 立 | 28,000 | ||
夜間部 | 14,300 | ||
五專前三年 | 公 立 | 7,700 | |
私 立 | 20,800 | ||
高中、綜合高中 | 公 立 | 3,800 | |
私 立 | 13,500 | ||
高職 | 公 立 | 3,200 | |
私 立 | 18,900 | ||
自給自足班 | 7,300 | ||
實用技能班 | 1,500 | ||
國中 | 公私立 | 500 | |
國小 | 公私立 | 500 |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三、繳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學生證(國中、國小除學生證外,亦得以收費單據代之)。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複請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標準支給。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含綜合高中)實用技能班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一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