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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服務 / 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時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喪假

1、喪假十五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1、第一次請假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2、爾後請假於假單請假事由欄註明過世親人稱謂及過世日期。

眷屬喪葬津貼(公保

1、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三個月。

2、死者如同為多位被保險人眷屬時,得任擇一人報領、不必切結,但先領訖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還款項,改由他人請領。

1、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各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各簿影本代替)。

喪葬補助(生活津貼)

補助五個月薪俸額(本俸)。

1、申請表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各簿影本代替)。

4、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

健保退保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繳回原領用之健保卡

 

 

子女死亡時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喪假

1、喪假十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1、第一次請假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2、爾後請假於假單請假事由欄註明過世親人稱謂及過世日期。

眷屬喪葬津貼
(公保)

1、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二個月。

2、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一個月。

3、死者如同為多位被保險人眷屬時,得任擇一人報領、不必切結,但先領訖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還款項,改由他人請領。

1、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各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喪葬補助(生活津貼)

1、補助三個月薪俸(本俸)。

2、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校肄業而確無職或受禁治?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1、申請表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登記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4、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

健保退保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繳回原領用之健保卡

 

 

配偶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時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檢附證件暨注意事項

配偶之父母死亡時喪假

1、喪假十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不扣除例假日)。

1、第一次請假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

2、爾後請假於假單請假事由欄註明過世親人稱謂及過世日期。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死亡時喪假

1、喪假五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不扣除例假日)。

1、第一次請假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

2、爾後請假於假單請假事由欄註明過世親人稱謂及過世日期。

兄弟姊妹死亡時喪假

1、喪假五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不扣除例假日)。

1、第一次請假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

2、爾後請假於假單請假事由欄註明過世親人稱謂及過世日期。

喪葬補助(生活津貼)

1、補助五個月薪俸(本俸)。

2、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1、申請表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各簿影本代替)。

4、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

5、(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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