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
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
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
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
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相關表格:
☆相關連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
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
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
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
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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