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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

    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

    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

    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

    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相關表格:

    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範例

    B事後公開-機關團體填寫範例

 

 

☆相關連結☆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二、國教署政風室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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