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配偶死亡時
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注意事項 |
喪假 | 1、喪假十五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1、第一次請假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2、爾後請假於假單請假事由欄註明過世親人稱謂及過世日期。 |
眷屬喪葬津貼(公保 | 1、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三個月。 2、死者如同為多位被保險人眷屬時,得任擇一人報領、不必切結,但先領訖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還款項,改由他人請領。 | 1、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各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各簿影本代替)。 |
喪葬補助(生活津貼) | 補助五個月薪俸額(本俸)。 | 1、申請表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各簿影本代替)。 4、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 |
健保退保 |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 繳回原領用之健保卡 |
子女死亡時
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注意事項 |
喪假 | 1、喪假十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1、第一次請假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2、爾後請假於假單請假事由欄註明過世親人稱謂及過世日期。 |
眷屬喪葬津貼 | 1、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二個月。 2、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一個月。 3、死者如同為多位被保險人眷屬時,得任擇一人報領、不必切結,但先領訖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還款項,改由他人請領。 | 1、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各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
喪葬補助(生活津貼) | 1、補助三個月薪俸(本俸)。 2、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校肄業而確無職或受禁治?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1、申請表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登記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4、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 |
健保退保 |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 繳回原領用之健保卡 |
配偶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時
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檢附證件暨注意事項 |
配偶之父母死亡時喪假 | 1、喪假十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不扣除例假日)。 | 1、第一次請假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 2、爾後請假於假單請假事由欄註明過世親人稱謂及過世日期。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死亡時喪假 | 1、喪假五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不扣除例假日)。 | 1、第一次請假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 2、爾後請假於假單請假事由欄註明過世親人稱謂及過世日期。 |
兄弟姊妹死亡時喪假 | 1、喪假五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不扣除例假日)。 | 1、第一次請假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 2、爾後請假於假單請假事由欄註明過世親人稱謂及過世日期。 |
喪葬補助(生活津貼) | 1、補助五個月薪俸(本俸)。 2、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 1、申請表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各簿影本代替)。 4、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 5、(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