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校友會組織章程》

  •             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 入會申請表

    第 一 條:宗旨

    苗栗縣立竹南中學高中部、省立苗栗中學竹南分部、省立竹南高級中學及國立竹南高級中學(以上合稱母校)之校友,為凝聚校友力量,以回饋母校、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校友情誼、參與社會服務、弘揚母校校譽為宗旨,成立「竹南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會員

    曾在母校求學之學生及曾在母校任職之教職員工,均可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 三 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竹南高級中學(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98號)

    第 四 條:任務

    本會任務如下--

    (一)舉辦各種聯誼活動。

    (二)舉辦專題座談或學術演講。

    (三)編印會員通訊錄並出版會刊。

    (四)辦理增進會員福利事項。

    (五)設置獎助金,獎勵師友進修。

    (六)捐助母校、贊助母校各項建設。

    第 五 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或社會各界之捐獻。

    (三)業務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 六 條:會費

              會員所繳會費分為--

    (一)常年會費

    會員每年應繳新台幣壹仟元之常年會費。尚在求學之校友,其常年會費減半。

    (二)永久會費

    會員一次繳足新台幣伍仟元或與其等值外匯之永久會費者,嗣後免繳常年會費。

    (三)樂捐會費

    校友中慷慨樂捐者,依層次從優表揚,獎勵辦法另定之。會員所繳會費應公佈,以資徵信。

    第 七 條:會員之權利義務

               會員得行使下例權利--

    (一)理、監事之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向會員大會之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設施之使用權。

    (四)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參與權。

    會員應盡下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權。

    (二)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指派之職務。

    (三)繳付會費。

    第 八 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之。

    (二)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三)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畫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四)會員人數之計算,以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之會員名冊為準。

    第 九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正。

    (二)理事、監事之選舉與罷免。

    (三)年度經費預算、決算之審定。

    (四)年度業務計算之審定。

    (五)年度工作報告之認定。

    第 十 條:理事、會長、副會長

    (一)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

    (三)常務理事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會長與副會長之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四)會長對內為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襄助會長。

    (五)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按得票順序代理之。會長因故出席時,由副會長得票最多者遞補之。

    (六)本會視需要,經各屆理事會決議,得敦聘榮譽會長若干人,榮譽副會長與顧問各若干人,俾便順利推展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處理下例事項--

    審查提出會員大會之提案。

    訂定與修正本會會務辦事規則。

    追認總幹事與財務委員會人選。

    審查幹事會所擬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案。

    審定財務委員所擬財務擴充計畫。

    理事會於會長認為有必要,或經理事五人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平時處理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

    本會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常務監事連任以一次為限。

    監事各自獨立執行職務,但需每六個月集會一次,以常務監事為主席,監事會之召開,得配合理事會之舉行。

    監事之職務如左:

    1.      監事本會業務之執行。

    2.      稽查本會財務。

    3.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第十三條:幹事會

    (一)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與會長同進退。總幹事秉承會長之命,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事項,並綜理本會日常事務。

    (二)幹事會置副總幹事五人襄助總幹事。

    (三)幹事會得分設會籍、聯誼、學術、出版、總務、會計等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負責辦理各項業務。

    (四)副總幹事與組長由總幹事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幹事由組長提名經總幹事同意後聘任之,均與總幹事同進退。

    第十四條:召集人會

               為方便本會與會員間之聯絡,本會設召集人會,由各屆校友推舉該屆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組成之。

    第十五條:財務委員會

    (一)為充裕經費,本會設財務委員會,由財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之。財務委員由會長、副會長、理事與總幹事分別提名,經理事會決議聘任之,任期三年。

    (二)財務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財務委員互選之。

    (三)由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十六條:決議方法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例事項需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正。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本會資產之處分。

    第十七條:人民團體法之適用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