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 入會申請表
第 一 條:宗旨
苗栗縣立竹南中學高中部、省立苗栗中學竹南分部、省立竹南高級中學及國立竹南高級中學(以上合稱母校)之校友,為凝聚校友力量,以回饋母校、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校友情誼、參與社會服務、弘揚母校校譽為宗旨,成立「竹南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會員
曾在母校求學之學生及曾在母校任職之教職員工,均可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 三 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竹南高級中學(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98號)。
第 四 條:任務
本會任務如下--
(一)舉辦各種聯誼活動。
(二)舉辦專題座談或學術演講。
(三)編印會員通訊錄並出版會刊。
(四)辦理增進會員福利事項。
(五)設置獎助金,獎勵師友進修。
(六)捐助母校、贊助母校各項建設。
第 五 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或社會各界之捐獻。
(三)業務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 六 條:會費
會員所繳會費分為--
(一)常年會費
會員每年應繳新台幣壹仟元之常年會費。尚在求學之校友,其常年會費減半。
(二)永久會費
會員一次繳足新台幣伍仟元或與其等值外匯之永久會費者,嗣後免繳常年會費。
(三)樂捐會費
校友中慷慨樂捐者,依層次從優表揚,獎勵辦法另定之。會員所繳會費應公佈,以資徵信。
第 七 條:會員之權利義務
會員得行使下例權利--
(一)理、監事之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向會員大會之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設施之使用權。
(四)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參與權。
會員應盡下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權。
(二)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指派之職務。
(三)繳付會費。
第 八 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之。
(二)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三)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畫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四)會員人數之計算,以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之會員名冊為準。
第 九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正。
(二)理事、監事之選舉與罷免。
(三)年度經費預算、決算之審定。
(四)年度業務計算之審定。
(五)年度工作報告之認定。
第 十 條:理事、會長、副會長
(一)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
(三)常務理事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會長與副會長之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四)會長對內為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襄助會長。
(五)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按得票順序代理之。會長因故出席時,由副會長得票最多者遞補之。
(六)本會視需要,經各屆理事會決議,得敦聘榮譽會長若干人,榮譽副會長與顧問各若干人,俾便順利推展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處理下例事項--
審查提出會員大會之提案。
訂定與修正本會會務辦事規則。
追認總幹事與財務委員會人選。
審查幹事會所擬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案。
審定財務委員所擬財務擴充計畫。
理事會於會長認為有必要,或經理事五人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平時處理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
本會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常務監事連任以一次為限。
監事各自獨立執行職務,但需每六個月集會一次,以常務監事為主席,監事會之召開,得配合理事會之舉行。
監事之職務如左:
1. 監事本會業務之執行。
2. 稽查本會財務。
3.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第十三條:幹事會
(一)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與會長同進退。總幹事秉承會長之命,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事項,並綜理本會日常事務。
(二)幹事會置副總幹事五人襄助總幹事。
(三)幹事會得分設會籍、聯誼、學術、出版、總務、會計等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負責辦理各項業務。
(四)副總幹事與組長由總幹事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幹事由組長提名經總幹事同意後聘任之,均與總幹事同進退。
第十四條:召集人會
為方便本會與會員間之聯絡,本會設召集人會,由各屆校友推舉該屆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組成之。
第十五條:財務委員會
(一)為充裕經費,本會設財務委員會,由財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之。財務委員由會長、副會長、理事與總幹事分別提名,經理事會決議聘任之,任期三年。
(二)財務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財務委員互選之。
(三)由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十六條:決議方法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例事項需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正。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本會資產之處分。
第十七條:人民團體法之適用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