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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校外比賽 / 國立竹南高中校外競賽活動獎勵辦法1051227訂定

國立竹南高中校外競賽活動獎勵辦法

1051227日南中文教基金會訂定

一、 緣起:為鼓勵學生踴躍參加各項競賽活動以為校爭光,特訂定本辦法以獎勵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二、 獎勵對象:凡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教育主管機關舉辦之各項展覽或競賽,榮獲名次者。

三、獎勵標準:

()縣級(校外)競賽:

第一名:現金或圖書禮券2,000元、

第二名:現金或圖書禮券1,500元、

第三名:現金或圖書禮券1,000元。

()分區(含區域性)競賽:

第一名:現金或圖書禮券4,000元、

第二名:現金或圖書禮券2,500元、

第三名:現金或圖書禮券2,000元、

佳作(含第46名)現金或圖書禮券1,500元。

() 全國競賽:

第一名:現金或圖書禮券10,000元、

第二名:現金或圖書禮券5,000元、

第三名:現金或圖書禮券4,000元、

第四名:現金或圖書禮券3,000元、

第五、六名:現金或圖書禮券2,500元。

()國際競賽及團體組成績優異者,另案簽核鼓勵。

()榮獲縣級、分區或全國比賽特優者比照第一名獎勵標準,優等者比照第二名獎勵標準。

四、本獎勵金因總金額有限,若學生連續代表參加各等級比賽,僅能領取最高等級獎勵金。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級比賽,成績優良已獲主辦單位獎勵金者,可重複領取各等級獎勵金。

六、獎勵對象只限於個人組之比賽,團體組比賽成績優異者另案簽核獎勵。

七、本獎勵要點第三條之獎勵標準,得視年度經費預算酌予調整。

八、頒獎:於公開集會或升旗等時間,請董事長或校長頒發。

九、本辦法經財團法人國立竹南高中文教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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