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南高中校外競賽活動獎勵辦法
105年12月27日南中文教基金會訂定
一、 緣起:為鼓勵學生踴躍參加各項競賽活動以為校爭光,特訂定本辦法以獎勵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二、 獎勵對象:凡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教育主管機關舉辦之各項展覽或競賽,榮獲名次者。
三、獎勵標準:
(一)縣級(校外)競賽:
第一名:現金或圖書禮券2,000元、
第二名:現金或圖書禮券1,500元、
第三名:現金或圖書禮券1,000元。
(二)分區(含區域性)競賽:
第一名:現金或圖書禮券4,000元、
第二名:現金或圖書禮券2,500元、
第三名:現金或圖書禮券2,000元、
佳作(含第4至6名)現金或圖書禮券1,500元。
(三) 全國競賽:
第一名:現金或圖書禮券10,000元、
第二名:現金或圖書禮券5,000元、
第三名:現金或圖書禮券4,000元、
第四名:現金或圖書禮券3,000元、
第五、六名:現金或圖書禮券2,500元。
(四)國際競賽及團體組成績優異者,另案簽核鼓勵。
(五)榮獲縣級、分區或全國比賽特優者比照第一名獎勵標準,優等者比照第二名獎勵標準。
四、本獎勵金因總金額有限,若學生連續代表參加各等級比賽,僅能領取最高等級獎勵金。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級比賽,成績優良已獲主辦單位獎勵金者,可重複領取各等級獎勵金。
六、獎勵對象只限於個人組之比賽,團體組比賽成績優異者另案簽核獎勵。
七、本獎勵要點第三條之獎勵標準,得視年度經費預算酌予調整。
八、頒獎:於公開集會或升旗等時間,請董事長或校長頒發。
九、本辦法經財團法人國立竹南高中文教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