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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獎學金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國立竹南高級中學獎學金補充規定(109/10/6修訂)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國立竹南高級中學獎學金補充規定

98.10.05行政會議通過

99.11.02行政會議通過

100.10.25行政會議通過

101.10.24行政會議通過

102.10.22行政會議通過

103.12.30行政會議通過

104.12.08行政會議通過

105.12.27行政會議通過

108.6.25行政會議通過

108.11.05行政會議通過

109.10.06行政會議通過

壹、依據: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14日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03304B號令修訂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貳、核發對象:

就讀本校日間部學生,符合以下適性學習區域社區地理範圍之畢業學校,但不包含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

君毅高中附設國中、竹南國中、照南國中、大同高中附設國中、大西國中、造橋國中、後龍國中、維真國中、建臺高中附設國中、大倫國中、明仁國中、苗栗國中、西湖國中、文林國中、三義高中附設國中、大湖國中、南湖國中、公館國中、鶴岡國中、泰安國中、獅潭國中、南庄國中、頭屋國中、三灣國中、興華高中附設國中、大成高中附設國中、文英國中、建國國中、頭份國中及新港國中(小)之國中畢業生。

參、獎學金核發標準:

一、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本校入學之應屆國中畢業生符合核發對象,為透過優先免試入學、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免試入學、免試入學(須以第一志願錄取)升讀本校者,依高一上學期第一次定期考成績,擇優發給

二、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在校生︰

   一年級第一學期領有本獎學金之學生,其一年級第二學期及二、三年級,在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類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三十,且德行評量未曾受小過以上懲處並經導師推薦者,始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

   如該學生成績未達標準,得由同年級第一學期入學時,符合要點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三、 就讀專業群科,除須符合上述條件外,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須達七十分以上。

四、  休學、自動退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該獎學金名額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要點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肆、獎學金分配名額: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各年級名額,並以普通科及化工科班級數之比例分配之。

伍、申請、審核及表揚:
符合核發對象之學生,由學校通知後並於公告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申請,依核發標準及分配原則審定後公開表揚,並將受獎學生名單公布於本校網站供查詢。

陸、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部頒實施要點及相關之規定辦理。

柒、本補充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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