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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招生升學 / 國立竹南高級中學「110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推薦甄選入學」校內初選實施辦法

國立竹南高級中學「110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推薦甄選入學」校內初選實施辦法

 

109.12.25 通過 

 

一、依據:110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辦理。

二、推薦委員會:由校長、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習處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家長 代表及化三導師擔任。 

三、推薦資格

() 全程均就讀本校之學生,轉學生不得參加。

 () 在校學業成績(採計至畢業前一學期之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排名在化工科前百分之三十

() 未依所規定之時段辦理報名事宜者,視同放棄校內初選

 

四、校內推薦方式

()推薦名額:15名。

()比序項目:依下列比序,擇優推薦。

1 比序:5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2 比序:5 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3 至第 5 比序:依英文、國文及數學之群名次百分比之比序。

註:「英文/國文/數學」之成績為5學期所修習之「英文/國文/數學」課程成績,依學分數加權平均計算。

()排定學生推薦順序:同上原則。

()放棄與遞補:排序在前者,若不願參加推薦者,可在繳交放棄書(須經家長同意簽章)後辦理放棄推薦,缺額依上述排序依序遞補。

 

五、本辦法經本校科技校院繁星推薦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110學年度繁星推薦相關規定

()凡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推薦:

1.各高級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

2.在校學業成績(採計至畢業前一學期之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排名在各科(組)、學程30%以內

3.全程均須就讀同一學校。

()可推薦人數:各高職學校至多可推薦15名考生。

()各高職學校須提供被推薦考生之不同推薦順序,作為同一高職學校考生之比序排名名次(含同名次參酌)相同,於分發錄取同一科技校院之優先順序。

()甄選方式:依規定比序項目之比序排名、各校系(組)、學程招生名額、考生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及各高職學校推薦順序,進行四輪分發錄取作業,各輪分發悉依簡章「拾、分發方式及錄取規定」之規定辦理。

()排名比序項目:依下列7 項比序項目之順序比序排名,包括:

        1 比序:5 學期(註1)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註2)。

        2 比序:5 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註3)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3 比序:5 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4 比序:5 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5 比序:5 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6 比序:「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註4)。

        7 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註4)。

15 學期係指一般學制至畢業前1 學期之5 個學期,若為4 年制夜間部則為7 期。

2:「群」係指各高職學校科別所歸屬之15 群。

3:「專業及實習科目」在高職部分為部定必修科目,綜合高中部分則為核心科目。

4:第6 及第7 比序之二項總合成績係依委員會通過之計分方式計算之,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如簡章第 10 頁至第 13 頁之附表一及附表二。請考生於報名時將對其有利之相關資料影本寄至委員會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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