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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獎學金 / 國立竹南高級中學家境清寒成績優良學生學雜費減免作業原則(105/8/26修訂)

《國立竹南高級中學家境清寒成績優良學生學雜費減免作業原則》

105.6.29校務會議授權105.8.26導師會議修訂

104.8.28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43日修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七條辦理。

主旨:為獎勵清寒學生品學兼具,以減免學雜費的方式減輕家計負擔。

作業原則

審核標準:
申請學雜費減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學期學業平均為每班前三名

(二)   體育成績乙等(70分)以上。

(三)   德行評量需符合以下規定:

1.          無小過以上處分(含三支警告)

2.          無曠課記錄。

(四)   需檢附以下任一清寒證明:

1.          由鄉鎮市公所開具之「中低收入證明」

2.          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

3.          家庭所得證明

(五)   無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給付者。

申請流程:

開學後一週內填具申請單送至註冊組申請,註冊組審核後通過者始予以減免學雜費。

未備齊第一項所需條件及未依公告期限內申請,不予辦理。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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