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南高中採用教科書作業實施規定
105.2.23擴大行政會議訂定
一、依據
教育部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修正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用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採用方式
(一)應採用經教育部審定之教科用書,如有未經審定或其執照已逾期限未經教育部同意延長者,均不得採用。情形特殊學科教科用書之採用,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
(二)列入書單之教科書應以教育部頒課程標準之教學科目為限(含選修科目,不含班會及團體活動)每科至多採用一種。如業經規定採用有連續性之教科書,於同一學年內,以不更換為原則。學生於註冊時備有同版教科書,經驗明後應准免購。
(三)經教育部審定之英文法、自然學科實驗教材,可視同教科書處理。
(四)參考書、工具書、習字帖、作業簿、評量卷等均不得列入書單。亦不得於註冊時列入檢查項目。
(五)必修科目應採用一本教科書,選修科目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決定是否採用教科書,如無教科書可選購或不適用,得由教師自編教材,唯不另收費。
(六)化工科普通科目得採用普通科所用之版本,專業科目如無適當教科書,得由教師自編教材。
(七)各科教科書選用,由各科教師採記名或不記名投票,以第一高票者送請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核定為採用版本。全部採用教科書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該項記錄為公務文書應歸檔保存五年。
三、作業方式
(一)教務處:負責彙整各科會議紀錄,並整理課程發展委員會核定後之書單。
(二)總務處:辦理採購事宜。
(三)自編教科書評選:
(1)各科教師若未選到合適的教科用書,得自行編寫教材。
(2)欲自編教材之教師應於開課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填寫自編教材計畫書。
(3)自編教材計畫書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同意後,以書面通知教師進行教材編寫工作。
(4)主編教師依計畫書進行編寫完稿後,於開課前一個月前送交教務處教學組轉請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5)完成審查程序後,主編教師得將教材交由學校安排編印,出版使用。
(6)未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合格的教材,不得作為自編教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