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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實驗室及實習場所 / 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國立竹南高中實驗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壹、總則

一、為防止本校所屬各實驗〈習〉室、實習工廠等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及保障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所屬之實驗〈習〉室、實習工廠及其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場所等。

貳、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本校依實驗及實習場地所需設置下列設備。

1.  冷凍空調系統:離心機械、送風設施。

2.  電力系統:高低壓電力、緊急供電設施。

3.  資訊系統:通訊、資訊、視聽等。

4.  安全維護系統:消防、緊急逃生設施與標示、急救防護設備及防盜監視等設施。

5.  機械設施:餐廚及一般器械設施。

6.  排水系統:供水、排水、廢水設施。

7.  實驗室系統:化學藥品之管制及標示、抽氣風櫃之設施。

二、維護與檢查

1.對前條所列之各項設備各單位人員須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檢查、維護與保養。

2.各項檢查須予以紀錄,由使用單位存留,自動檢查紀錄包括下列各要項:

(1)檢查日期年月日。

(2)檢查部分、檢查方法。

(3)檢查結果。

(4)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

(5)檢查人員及主管簽章。

3.對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及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即應知會並影印送相關單位備查。

參、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一、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必須遵守所屬部門所訂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2. 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訓練、教育。

3. 必須接受校內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

4. 在工作崗位上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工作之進食等。

5. 於工作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不得堆積任何物品。

6. 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7. 嚴禁任意使用校內規定外之任何電器用品。

8. 必須瞭解各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9. 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

10. 在工作場所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11. 離開工作場所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器、瓦斯及水龍頭之開關關閉。

12. 發現校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衛生之人、事、物,必須立即反應有關單位做緊急處理。

二、專業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於接觸刺激性較強的化學藥劑應戴手套,若不慎觸及應立即以水沖洗。

2.  當本身身體不適時,應儘早就醫,或於工作中須採許適當防護〈如戴口罩或手套等〉。

3.  電器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電器設備處應標示閒人勿近並加鎖。

(2)操作時務必使用合格之絕緣防護裝置。

(3)儘量減少活線作業,否則應保持安全距離。

(4)因工作所必須切斷電源前,應先通知使用單位。

(5)高壓電之保養作業前必須先行切斷電源,並加掛工作中

(6)請勿送電之標示,必要時將電源加鎖,鑰匙由負責人保管。

(7)維修保養工作終了,恢復供電之前,應確實檢查作業人員離開線路後,始可供電。

(8)修護送電中的線路時,應使用防護設備或工具,且宜有二人一起工作。

(9)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不正常時,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但若時間不允許,可先切斷電源以免災害擴大。

(10)不用濕手觸及電氣設備,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時,需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11)電氣技術人員,對全校電氣設備應隨時檢查,並定期檢查。

4.實驗室工作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工作時必須穿著實驗衣,於處理檢體時須待手套。

(2)化學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高腐蝕性藥品〈如硫酸、鹽酸或氫氧化鈉等〉和毒性藥品〈如氰化物〉之危險性防止處理的準則。

(3)高腐蝕性藥品及毒性藥品必須放置於指定位置上鎖並標示有明顯的危險標誌。

(4)實驗室必須置有安全設備、如滅火器、抽風設備、淋浴設備、眼睛沖洗器、防護面具、手套及必要急救藥品,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擺設的位置與使用方法。

(5)眼睛如有任何藥品進入,以水沖或張眼浸泡於水中15-20分鐘,再視必要情形看醫生。

(6)對於有害物、有毒物或致癌物品之處理,作業人員除戴手套、口罩外,必須在排煙櫃中操作。

(7)實驗應在處理室或實驗室進行,使用過之尖銳物品,應放進標有刀片、針頭收集盒之塑膠盒中。使用人應保持場地清潔,有蓋容器應隨手蓋緊,如造成污染時立即處理。

(8)消毒、清潔藥品依照說明書使用,如具腐蝕性及刺激性應有個人防護設備,並加強通風。

(9)揮發性液體如乙醚、酒精應放於隔離室櫥櫃並予適當固定。

(10)廢棄物化學藥品及試劑應密封後丟棄,不可任意混合放置。使用過之刀片、針頭應放進標有刀片、針頭收集盒之塑膠盒中。

(11)有毒實驗後化學廢液,應依據環保規定予以妥善分類儲存,並定期送交合格處理機構代為處理。

肆、教育與訓練

一、為確保校內所屬勞工工作安全與健康,勞工有接受安全衛生訓練之義務。

二、全體勞工必須接受至少三小時職前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爾後每年再接受至少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三、訓練的方式

1.一般性:全體勞工。

2.專業性:依特定專業工作實施。

四、一般性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與時數

1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0.5小時

2.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現場安全衛生規定        1小時

3. 緊急事故處理或避難事項                1.5小時

4. 消防及急救常識                            2小時

五、特定專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時數

1.工務機械操作及特殊化學等人員除接受一般性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必須再接受至少三小時之專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各專業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訂定之課程與單位實際所需策劃擬定所需相關教育訓練。

3.對有害物質作業管理人員或其他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政府認可訓練機構受訓合格。

伍、急救與搶救

一、適用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二、救護人員任務編組:

1.醫護人員: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2.消防人員:搶救與協助事故現場之人員逃生與疏散。

3.事故單位:事故主管單位負責指揮事故搶救,其他人員分工擔任搶救工作。

4.安全衛生人員:指導事故搶救、傷患救護及調配、供應防護具、救生器具並輔導使用。

5.其他支援救護人員:適時提供適切支援。

三、意外事故發生時,應迅速聯絡該適用場所負責人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相關人員及救護人員須迅速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1.火災或有毒物質洩漏或有毒物質有洩漏之虞時,搶救人員須穿著適當防護具,並備檢測器,以利隨時偵測用。

2.救護人員在沒有適當防護裝備下不得冒然進入救人。

3.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利辦理傷患救護事宜。

四、傷患救護程序:

1.事故發生,而有人員受傷時,事故單位應即派部分人員搶救傷患,將其脫離危險地區,並移至安全地帶,由急救人員利用急救器材,進行施救。

2.救護車或醫護人員未到達之前,急救人員應繼續施救,不得離開傷患。

3.未被指派救護工作人員,若有必要應加入事故搶救。

4.醫務室應設置必要之醫療衛生設備和急救藥品、器材。

五、對突發狀況如火災、地震等災害發生時,依校內現行電話號碼如330〈總務處〉、260〈健康中心〉、650〈校警隊〉緊急通報。

陸、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1.醫護單位必備之手套、擦手紙、肥皂、清潔劑、隔離衣帽、口罩、鞋及各種防護衣物等物品,若有短缺或破損時應立即申請補充。

2.工務、機械操作單位之安全面罩、安全鏡、防護衣〈含耐高低溫、耐酸檢〉套、鞋、安全帽、耳塞、口罩等,如有短缺或不堪用時,立即申請補充。

3.對處理特殊化學及有害單位現有之防護衣、手套、面具、護目鏡〈須耐酸鹼及現有之沖眼設備與緊急淋浴設備等〉,如有故障或損壞時應立即申請修護,以保持堪用。

4.校內現有之消防安全及逃生設備等若有短缺或損壞時,應提出申請補充或修護。

5.校區內定點針對為防颱防水所設置之檔水板防護沙包、防颱之木板、鐵絲及繩索等物品,應依規定儲備,若有短缺應立即補充。

6.勞工因工作必須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時,概應依規定切實使用,並做必須之檢點及維護,藉以維持性能確保作業安全。

柒、事故通報與報告

一、各單位若發生重大災害時,經搶救處理後,應保持現場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以便司法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之鑑定與檢查。

二、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由主管部門實施災害調查,彙整分析後,擬定防止對策陳報校長核定。

捌、本守則經911125日行政會報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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