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南高級中學教師、員工暨校外老師指導學生
參加各項比賽成績優良獎勵要點
105年12月27日南中文教基金會修訂
一、本校教師除教學認真外,更利用暇時熱心指導學生,使能厚植實力參加各項校內外競賽,而獲得優異成績,為校爭光,為表示對指導老師辛勞之肯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教職員工與校外老師實際指導學生個人或團体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本人參加各項校外比賽,榮獲優良成績,獎勵方式如左:
(一)獲縣級各項比賽優勝獎勵:
第一名:獎金一千五百元。
第二、三名:獎金一千元。
(二)獲地區級各項比賽優勝獎勵:
第一名:獎金四千元。
第二名:獎金二千五百元。
第三名:獎金二千元。
第四名至第六名:獎金一千五百元。
(三)獲全國各項比賽優勝獎勵:
第一名:獎金一萬元。
第二名:獎金五千元。
第三名:獎金四千元。
第四名:獎金三千元。
第五名及第六名:獎金二千五百元。
三、競賽成績不分名次只列等級者,特優、優等、甲等、佳作、入選視同一至五名。
四、各項獎勵以參加最高一級獲優勝之成績,獎勵乙次。如同時指導數項同性質之競賽,以最佳名次獎勵乙次。
五、各項競賽以公立文教機關主辦者為獎勵對象。
六、如有本要點未列入之優勝成績,另外簽請適當獎勵。
七、本要點之獎勵金,由文教基金會經費支付。
八、本要點經財團法人國立竹南高中文教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