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南高級中學重大考試缺考成績評量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校務會議決議
第 六 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
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一、依據教育部之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六條。
二、重大考試:定期考。
三、學生於定期考請假,須經校長核准;會學務處備查、教務處登記。
四、學生因1.公、喪(直系)、病假或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經核准給假者:
2.事假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經核准給假者:
其成績按表列規定辦理:
項目 | 科目 | 請假事由 | 成績計算方式 |
定 期 考 | 學期僅評量一次之科目 |
| 由任課老師按現行多元評量辦法,將評量成績通知試務組。 |
2.事假 | 該次、該科分數0分。 | ||
其他科目 | 1因公、喪(直系)、病假或重大事故。 | 擇其一辦理:
| |
2.事假 | 該次、該科分數0分。 |
五、未經准給假,擅自缺考之學生,以曠課登記,缺考科目並以零分計算。
六、病假須檢具公私立醫院或診所診斷證明,並由家長提出申請。
七、公假須於考試前辦理,直系喪假及重大事故假等應於試後三日內向學務處辦理,並會教務處,經
呈校長核准後,准予其(該生)相關成績考查方式與計算,依第五條辦理。
八、本要點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