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南高級中學109學年度繁星推薦作業校內初選實施辦法
108.12.13 通過
一、依據:109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簡章。
二、成立推薦委員會
(一) 職責:
1. 訂定本校推薦原則、程序與決定評比標準等有關規定。
2. 辦理推薦作業,審查推薦學生資格。
3. 宣導繁星推薦入學方案,招生等有關事項。
4. 檢討年度推薦作業工作。
(二) 組織:
1.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負責統籌督導本校各項推薦作業;
2. 下設執行祕書一名,由教務主任兼任,負責會議之召集與推薦作業之執行。
3. 委員會委員包括:
教務主任、輔導主任、註冊組長、教學組長、高三輔導老師、三年級各班導師、家長會代表1人等。
4. 推薦委員會下設2個作業單位:
(1) 教務處:負責簡章購買,提供成績記錄及校內選填志願排序,辦理報名作業與公佈錄取名單。
(2) 輔導室:負責提供學系資料,舉辦說明會與輔導學生選填志願事宜。
三、推薦資格
(一) 高中全程均就讀本校之學生,轉學生不得參加。
(二) 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排名全校前百分之五十,並符合欲報考招生大學所設之招生門檻規定(見簡章彙編之規定)。
(三) 推薦之學生須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之當年度學科能力測驗,且學測各科成績及在校成績均符合擬推薦校系(組)之規定。
(四) 校系要求(檢定、倍率篩選及採計)之學科能力測驗科目成績總和為零級分(缺考成績以零級分計),或校系要求(檢定、倍率篩選或採計)之術科考試項目為零分(缺考、未報考成績以零分計)者,不得參加。
*註1.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得以一般生或原住民身分擇一參加。
*註2. 未依所規定之梯次時段上網選填者,視同放棄校內初選。
*註3. 錄取特殊選才等管道,須於期限內放棄錄取資格,才可參加。
四、繁星推薦之成績計算
(一)以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計算全校排名百分比。(如有重修或補考之科目,以原成績辦理;重讀生以重讀成績計算)
(二)學生分數全校排名百分比係依據大學甄選委員會公告為準。
五、繁星推薦制度規定
(一) 高中對大學每個學群至多推薦2名,如高中對同一大學推薦超過1名學生時,必須排定其學生推薦順序,甄 選入學委員會分發時即依高中排定的推薦順序分發。
(二) 分發比序:第1比序統一規定為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其餘比序可為:部分學測科目級分總和或各單科級分、各單科在校學業總平均成績全校排名分比、術科成績。
六、校內推薦作業
(一) 推薦名額:校內初選推薦符合資格之學生每校群至多2名,並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同一名學生僅限被推薦至「學測成績通過校系要求標準」之「一所大學」之「一個學群」,學生應自行評估成績及興趣提出申請。
(二) 教務處依「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公布之「在校學業成績計算規定」提供師生全校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學生名單。
(三) 由教務處舉辦線上公開登榜選填作業,符合全校排名前百分之五十學生,依照本校分發比序原則及線上志願選填作業期程進行志願選填,最後由委員會複審合格之推薦學生名單進行報名作業。
(四) 校內初選辦法:
1. 109年校內參酌比序順位如下:
(1) 第 1 比序:前4學期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
(2) 第 2 比序:依各大學校系訂定之「分發比序項目」順序比較報名學生成績,為級分(分數)成績時,將成績轉換為校排百分比,百分比小者優先分發,若兩學系比序數不同時,則評比至較少比序數為止,如:A 系有 6 個比序數,B 系有 7 個比序數,則至多評比至 6 個比序為止。
(3) 第 3 比序:若前項評比結果相同,則以「在校學業總成績」(分數)進行 比序。
2. 學生於正式報名時,須將申請比序時所擇定之校系填報為第一志願。
3. 參加校內初選之學生一經選填則不得更換或放棄。
4. 凡參加繁星計畫學校推薦者,須親自參加「現場正式選填志願」,若有請假者,可委託家長或監護人參加選填。若無法於公告時間內到達會場,可在不影響他人權益前提下,進行補選。
七、繁星推薦辦理時程,暫定如下表:
日 期 | 辦 理 內 容 | 辦理單位 | |
109年 | 2月12日 | 正式下載「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前50%學生名單 | 教務處 |
2月19日 | (6.7節登榜說明會) | 教務處 | |
2月24日 | 學測成績公佈 | 教務處 | |
2月25日 | 術科成績公佈 | 教務處 | |
3月4日 | 登榜作業:1%~30% (6.7.8節) | 學生 | |
3月5日 | 登榜作業:31%~50% (7.8節) | 學生 | |
3月11日 | 1.召開繁星推薦委員會(名單審核) 2.公告學校繁星推薦名單 | 教務處 | |
3月12日 | 註冊組彙整資料後向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報名及繳費 | 教務處 | |
3月18日 | 公告錄取名單、第八類學群第一階段篩選結果 | 甄選委員會 | |
3月23日 |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截止(郵戳為憑) | 甄選委員會 | |
5月13日 | 第八類公告錄取名單(甄選費用、甄試通知由大學自訂) | 甄選委員會 | |
5月25日 | 第八類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截止(郵戳為憑) | 甄選委員會 |
八、錄取生注意事項
(一) 錄取生無論放棄與否,一律不得報名當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個人申請」及參加「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二) 錄取生若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填妥「109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繁星推薦招生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經父母(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後,於109年3月23日前(第八類5月25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向錄取大學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九、本辦法經本校繁星推薦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