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南高中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壹:安全衛生規定一般準則
一、 實驗室〈含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由實驗室負責人負責,負責人須為受過相關訓練者。
二、 實驗室實習作業之指導老師應負安全衛生之責。
三、 實驗室如有新進或異動教職員工生初次具勞工身分者,應即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說明。
四、 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各實驗室需求,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五、 實驗室須由負責人會同具勞工身分之教職員工生,共同研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全體勞工應確實遵行,並於設備異動或需要時檢討修訂。
六、 實驗室對勞工及學生要嚴格要求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確保安全。
七、 機器開動後操作員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場所。
八、 機器儀表發生故障修理時,或機器及動力裝備等有異狀時,須立即停機並在電器開關處懸掛警告牌,確保安全
九、 隨時保持機器設備及工具整潔。
十、 試驗場所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應立即清除,以免危險。
十一、 電器手工具應絕緣良好才能使用。
十二、 各工作區應指派人員負責開閉門窗及電器總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
十三、 機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器具。
十四、 裝置的防護器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不用。
十五、 非經許可,不得在各作業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火之熱源。
十六、 實驗製作時,配戴個人必要之安全防護具並選擇最安全的製作方法。
十七、 工作場所之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維持良好狀態。
十八、 實驗場所內所有毒性及腐蝕性之原料,應存放安全處所不得隨意置放。非經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搬動。
貳、 一般衛生規定
一、 穿著合身整齊之服裝,最好穿工作服,並要穿鞋,禁穿拖鞋、木拖鞋等,禁止赤膊、赤腳工作。
二、 不得穿著不衛生或有易引火危險之油污工作衣。
三、 作業時間內換氣設備應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關閉。
四、 物件堆放勿阻礙門窗的空氣流通。
五、 工作場所內裝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損,遇有損壞立即報修。
六、 工作場所平日保持乾淨,並定期清掃。
七、 廢物、垃圾應堆置垃圾箱,並經常保持箱蓋完整清潔。
八、 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持乾淨。
九、 飲水處及盛水器應保持清潔。盛器並須加蓋。
十、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施行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時,員工有接受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查者,依法罰三仟元。
十一、 有機溶劑可使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應謹慎處理,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注意:
(一)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在使用中,都應隨手蓋緊。
(二)作業場所只可存放當天所需使用的有機溶劑,並放在通風下風處。
(三)儘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之氣體。
(四)儘可能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參、 個人安全衛生規定:
一、 遵守安全衛生守則及法規。
二、 報告不安全的情況並促請改善。
三、 提供安全建議,請上級採納改善。
四、 遵照各項作業之安全工作方法從事工作。
五、 參加作業安全活動及各項安全競賽及訓練。
六、 協助新進人員了解安全工作之方法。
七、 支持雇主之安全計畫,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
八、 保持工作場所整潔,適當機械防護及個人防護具。
肆、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 必須遵守各場所訂定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 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三、 必須接受校內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
四、 在工作崗位上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工作之進食等。
五、 不得於工作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等處堆積任何物品。
六、 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七、 嚴禁任意使用非校內規定之任何電器用品。
八、 必須了解各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九、 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電梯逃生。
十、 在工作環境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十一、 離開工作場所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氣、瓦斯、氣體及水龍頭關閉。
十二、 發現工作場所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衛生之人、事、物等,必須立即向有關人員反映作緊急處理。
伍、實驗室安全衛生守則
一、 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沖身洗眼器位置,並熟知使用方法。
二、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非經處理不得任意丟棄。
三、 廢液應予處理或分類存放,不得傾倒於水槽。
四、 實驗室內禁止吸煙、進食。
五、 烘箱、蒸餾器等加熱設備附近禁放易燃、易爆化學品。
六、 冷藏化學藥品之冰箱、冷藏櫃肉不得放置食品、飲料。
七、 從事會發生毒性、腐蝕性之蒸汽或氣體之作業,應在抽氣櫃內進行。
八、 化學藥品應妥善管理,危險品、易燃品、毒性化學物質應存放於指定位置。使用酸、鹼等化學物品時,應戴用橡膠手套、膠裙、膠鞋及防護面罩。
九、 從事任何實驗前,應確認做好安全措施,充分了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
十、 進入實驗室應穿實驗衣,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眼鏡、防護手套等。
十一、 遇有警鈴響時,應立即關閉瓦斯及各項開關,並儘速離開實驗室。
十二、 非上班時間內做實驗應有人照應,嚴禁單獨一人進行實驗。
十三、 被化學品濺潑,應立即用水沖洗,並視情況送醫治療。
十四、 實驗室工程外包,實驗室負責人應告知承攬人安全衛生應遵守事項及共同防災管理。
十五、 實驗室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十六、 實驗室如有立即危險,負責人應即令停止實驗〈實習〉,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十七、 具勞工身分之教職員生應有接受健康檢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遵守安全衛生守則之義務。
十八、 對於不合規定之實驗室,應於限期內完成改善,如有窒礙難行者,應即循序提報討論,謀求解決,未改善前,應就已發生災害或有災害之虞者,停止部份或全部實驗、實習作業。
陸、有機溶劑工作守則
一、 盛放有機溶劑之容器應隨手加蓋,以防止蒸氣溢散。
二、 作業場所之通風換氣設施在作業時間內不可停止運轉。
三、 處理有機溶劑時,應戴用防護手套防止皮膚直接接觸溶劑。
四、 有機溶劑應於指定地點存放,並標明種類名稱,儘量減少存量。
五、 有機溶劑之廢液不可任意傾倒,應倒入指定之存放容器內。
六、 作業場所之通風設備運轉狀況、人員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應確保正常安全。
七、 作業場所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實施自動檢查。有機溶劑作業人員應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
柒、物料貯存安全守則
一、 不得影響照明。
二、 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三、 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四、 不得妨礙消防器材之緊急使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五、 保持儲存場所整潔空氣流通。
六、 不得阻塞電器開關及急救設備。
捌、本規章經91年11月25日行政會報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