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南高中實驗室與實習場所施工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壹. 依據
依教育部「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貳. 目的
為使承攬商能安全執行本校交附之承攬工作,避免發生意外事故,本校應於交附承攬作業前,告知承攬商有關承攬工作環境之狀況,可能之危害因素,及需注意之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並要求承攬商對其員工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以期使校方及承攬商均能達到「零災害」、「零傷亡」之目標。
參.適用實施對象
一.合作承攬事業單位之員工。
二.承攬商之再承攬作業員工。
肆.承攬商之安全衛生基本要求
一.承攬商於開工前,應向本校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提出有關承攬工作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作業員工之教育訓練、自動檢查及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事項。
二.承攬商應指派特定安全衛生管理之指定人員,從事作業現場之安全衛生管理、監督、巡視之工作,並與本校之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保持聯繫。
三.承攬商應確實遵守本校及相關安全衛生法令之工作規定及相關安全衛生措施。
伍.承攬商在施工前、施工中之安全衛生要求
一. 施工前:承攬商應完成下列工作事項後,始能開始施工:
1.參加本校所舉辦之安全衛生說明會。
2.承攬商應定期與安全衛生人員舉行安全會議。
3.承攬商應舉辦其員工安全衛生訓練,並備記錄供本校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備查。
二. 施工中:
1.承攬商進行下列作業前,應先取得本校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工作許可,才能開始進行作業:
(1)動火作業
(2)入槽
(3)高溫作業
(4)高架作業
(5)挖掘作業
(6)化學品環境作業(藥品室、廢液儲存室)
(7)精密儀器室、器材室作業
2.承攬商所指定之工安人員負責現場之安全衛生事項之監督與管理,並填寫本校提供之安全衛生工作日誌,針對承攬商所發現之安全衛生缺失及其它建議事項,本校應協助並提供相關之改善。
3.本校應配合承攬商執行工作場所之巡視、監督及指導。
三. 施工後:
承攬商於施工完成後,應參加本校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舉辦之檢討會議,以做為往後改進之參考。
陸.承攬商違反本辦法及其它工作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罰則及處理
1.於承攬契約中詳訂有關本校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罰則。
2.對於本校對其處罰有異議之承攬商可逕向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提出申訴要求。
3.違反本校安全衛生規定第一次先予以警告,第二次發現即依照罰則之規定辦理。
4.其它規定視承攬工作之性質另訂之。
柒.本要點經91年11月25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
附件一:
國立竹南高中實驗室與實習場所施工承攬人安全衛生日誌
承攬工程名稱 | | 日期 | |
承攬商名稱 | | | |
安全衛生狀況: | |||
建議配合事項: | |||
本校意見: | |||
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承辦人員: | 承攬商工安負責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