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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教育部法令規章 / 鐘點費 / 高中課輔鐘點費每節於400至550元額度內支給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部授教中(二)字第○九一○五一七二○○一號

主旨:臺灣省高級中學課業輔導鐘點費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得視各校行政及經費使用情形,於四00元至五五0元額度內支給,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部中部辦公室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認為本省城鄉差距甚大,如將課業輔導施要點廢止,將造成偏遠地區學生無法獲得增進學習效益之機會;又適逢經濟不景氣,課業輔導費收費標準不宜調高,請各校視實際情形調整行政費比率,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

二、  重申辦理課業輔導時段,應在每天正式課程之後,並確實依規定實施週休二日制。

三、  本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年一月五日九0教中(二)字第九0五00一八一號書函,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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