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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教育部法令規章 / 鐘點費 / 中小學暨幼稚園實習教師可否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發文字號:台師(三)字第0920015811

主旨:有關 貴府請釋中小學暨幼稚園實習教師可否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府教學字第0920016238號函。

二、查本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九一)師(二)字第91082744號令:「實習教師於實習期間(含寒暑假),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活動,不得同時兼任與教育實習無關之工作再兼領其他工資」之規定,係針對實習教師於寒暑假得否至校外打工再領其他薪資所作之釋令

三、有關實習教師得否於教育實習期間,擔任教育實習機構之短期部分時間代課乙節,依本部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召開之「商實習教師教育實習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略以):「教育實習機構如無法聘請合格教師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時,得由學校衡酌實際需要安排實習教師協助學校短期部分時間代課,並應符合其檢定科類別及專長為原則,且其短期部分時間代課時數合計教育實習時間,不得超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所規定每週教學實習時間之上限,在中等學校每週代課不得超過九節,在小學每週代課不得超過十二節;實習教師亦不得主動要求各教育實習機構提供代課機會。」

四、另依本部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台師(二)字第0910182174號函釋規定(略以):「各教育實習機構如有教師請假時,教育實習機構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具有中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擔任短期部分代課教師,如確有困難無法聘請合格教師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之情形,始得衡酌實際需要,依上述會議決議安排實習教師協助教育實習機構部分時間代課;不得因代課而影響其他教育實習活動之進行,以維護教育實習之績效與品質。」

五、綜上說明,如有符合上述規定之實習教師,於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時,得視同從事與實習相關之教學工作,與前開令示所稱「不得同時兼任與教育實習無關之工作」之規定無涉;至得否支鍾點費乙節,仍請依本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台(八八)師(三)字第88030691號函檢附「商實習教師教育實習相關事宜會議記錄」有關規定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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