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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教育部法令規章 / 鐘點費 / 兼代課鐘點學期初及末以整週計、高三停課後不給

教育部                 函

受文者: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部授教中(人)字第0910577430號

主旨:有關「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原則」執行疑義案,釋示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九一華商人字第九一二五四三號函辦理。

    二、茲就各校執行疑義釋示如下:

(一)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原則,是否適用私立中小學一節,茲以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之支給標準事涉各私立中小學之財務負擔,宜由各私立中小學本於權責自行決定是否比照適用,較為妥適。

(二)專任教師兼代課鐘點費之支給方式是否適用是項支給原則一節,為期各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支領之鐘點費標準一致,以避免爭議,故各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如有支領兼代課鐘點費之情形者,其支給標準亦應適用是項支給原則。

(三)開學第一週及最後一週雖依行事曆排定週次,惟該週上課日數如未滿五日,是否以一週計算或以實授時數計算一節,查整學期兼代課者,其兼代課鐘點費係學校行事曆排定上課週數及每週兼代課節數,按週發給。故開學第一週及最後一週如係屬學校行事曆所排定之上課週數,其雖未滿五日者,亦仍得按該週原排定兼代課節數發給兼代鐘點費。

(四)高三下學期畢業典禮後即停止上課,是否仍按學校行事曆排定上課週數發給兼代課點費一節,以高三下學期畢業典禮後即停止上課,既無兼任及代課之事實,自無從發給兼代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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